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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2008-4-24 8:42:21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  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  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  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  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  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六)加分项:该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做市债券总数、7年以上债券报价天数以及最优报价次数,合计加分最高为12分。

  (七)减分项:该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的做市商给予减分,合计减分最高为12分。

  其中,第一项和第七项为合规性指标,第二至六项为质量性指标。评价指标的具体量化、评分方法及评价得分表见附件1,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每季度按照上述指标体系(不包括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计算做市商上一季度的评价得分,确定做市商季度排名, 并将季度排名通过协会网站向市场公布。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每年年初根据做市商上一年度各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和第十条第(五)项指标得分,并考虑做市商的具体做市合规和质量情况,确定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将做市商的年度评价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将依据做市商年度评价结果向主要发债主体推荐,供发债主体确定债券发行承销团名单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做市表现情况对优秀做市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及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同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争取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做市商有关做市情况,做市情况包括做市合规情况(见附件2)和做市质量情况(见附件3)。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协会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统计和评价工作所需数据与资料来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将定期召开做市商会议,研究、讨论完善做市商制度有关事项,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相关中介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